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山西亿鑫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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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内容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如下: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如下: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

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如下: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

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内容如下: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内容如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内容如下:种子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

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的品种。

地点可以明确到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

有效期限为3年。

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内容如下: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内容如下: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如下: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

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

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